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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供水服務安全有序,踐行服務承諾,提高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及業(yè)務水平,結合相關規(guī)程和公司實際,特制定供水管網、設施日常巡查制度。
第二條供水管網是指水廠進水流量儀至用戶計量水表之間的供水管道;供水設施是指公司擁有產權的供水管道上的閥門(閘閥、蝶閥、排氣閥、減壓閥、水力控制閥等)、閥門井、消防栓、管線樁等供水設施。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維修公司、水廠、加壓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zhèn)供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法供水、用水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四條各責任單位按照分區(qū)劃分的范圍,各施其責,高效快捷,認真完成本職工作。
第二章供水管網設施巡查標準
第五條各單位,按片區(qū)、路段建立管網設施情況登記表。
管網設施登記表
片區(qū) |
路段 |
設施各稱 |
位置描述 |
記錄時間 |
記錄人 |
核查人 |
GIS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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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閥、排氣閥登記表
片區(qū) |
路段 |
設施名稱 |
位置描述 |
口徑 |
記錄人 |
核查人 |
GIS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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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巡查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分片分路段巡查年度計劃,并分解到月,落實到人,報管網運維部批準。
第八條管網設施巡查人員,必須熟悉管網的分布及控制關系,還應了解管網的口徑、材質、埋深等情況,每天對巡線的供水設施(管線、閘井、消防栓、測壓點等)及沿線情況做好記錄,校核GIS系統(tǒng),對不實之處及時上報,直至修改,逐步加強管網維護工作的能力。
第九條管網設施巡查人員按照分區(qū)、有序、輕重緩急的原則進行管網巡查工作。
巡查項目包括: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是否被占用及占壓;⑵外部因素有無對管網設施安全運行造成損壞的隱患;⑶管道、閥門、消防栓等設施有無損壞、漏水,并及時報修;⑷對閘井逐一打開,清理異物,檢查開關指示是否正確,并正反轉動,做到開關靈活;對井底、井壁是否有水等情況做好記錄;⑸對發(fā)現(xiàn)漏水、損壞設施和偷盜用水的情況要在第一時間上報后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加強對閥門的保養(yǎng)。⑴對閥門的密封性能進行試驗,確保其性能,做到打得開,關得住;⑵閥門上的標尺應保持完整、準確、清晰,指示正確;⑶手輪無丟失,開關靈活;⑷檢查壓簧石棉盤根處是否漏水,如漏水則應重新加裝石棉盤根,并反復轉動試驗;⑸填料壓蓋不允許歪斜或無預緊間隙;
第十一條做好管網設施巡查記錄。記錄上詳細記錄巡查人員、時間、路線、閘井開蓋后的水印照片。
管網設施巡查表
巡查人 |
時間 |
路線(起至) |
設施異常記錄 |
處理人及結果 |
檢查人 |
附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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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管網設施發(fā)現(xiàn)的問題、處理情況及結果,當日以電子版形式傳至管網運維部(附照片),管網運維部應立即限時督辦問題整改情況。
第三章巡查分片包干
第十三條管網設施巡查與現(xiàn)行的DMA分區(qū)相適應,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確保巡查工作做到實處。全市管網設施巡查分片區(qū)域如下表:
區(qū) 域 |
巡查范圍 |
責任單位 |
中心城區(qū)及東寶工業(yè)園區(qū) |
南至虎牙關鐵路橋,北至子陵,東至207國道 |
維修公司 |
中心城區(qū)東區(qū) |
文化宮鐵路橋下DN800流量計以東、與荊東大道(和瑞燃氣)DN800流量計之間 |
維修公司 |
城南高壓區(qū) |
南至深圳大道,北至虎牙關鐵路橋,東至億達,西至漳河大道 |
維修公司 |
掇刀中壓區(qū) |
南至團林鎮(zhèn),北至虎牙關鐵路橋,東至麻城鎮(zhèn) |
維修公司 |
二水廠至車橋三庫 |
二水廠至車橋三庫DN800源水線兩趟,DN1200源水線以及宏圖營業(yè)所管轄片區(qū) |
二水廠 |
車橋水庫至加壓站 |
DN800源水線兩趟,DN1200源水線及沿線用戶 |
加壓站 |
加壓站至三水廠 |
DN1200源水線一趟 |
三水廠 |
第十四條巡查人員對分片包干區(qū)域內的設施要建立臺賬,新建和改建的設施要在臺賬上及時進行更新,并報告技術設計中心,更新GIS系統(tǒng)。
第十五條巡查人員對包干區(qū)域外的管網和設施存在的問題也有義務進行管理,做到分工不分家,共同做好管網和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六條日常考核由管網運維部負責,實地核查供水設施巡線情況與巡線記錄本是否相符,對走過場或不負責行為,責令立即改正,并將考核結果報季度考核小組。
1.責任單位應建立供水設施(管道、閘井、閥門、消防栓)臺帳,無臺帳扣1分;對DN100以上閘井、消防栓設施未錄入臺帳,扣0.5分/處;未按季度更新新建供水設施登記臺帳的扣0.5分/處;責任單位按照績效考核要求對崗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2.按計劃巡查供水管網設施,因工作不仔細,走過場,未能發(fā)現(xiàn)漏水、閘閥開關失靈等問題,扣0.5分/處。
3.外部施工單位對影響我公司供水設施安全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的,扣0.5分/處。
4.消防栓、井圈井蓋明顯損壞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修復的,扣0.5分/處。
5.發(fā)現(xiàn)損壞供水設施的事件未及時制止并報告、配合管網運維部處理的,扣1分/次。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管網運維部負責解釋,責任單位具體執(zhí)行。從文件印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原有制度和本制度有出入和相抵觸之處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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